臺北市停車管理處公有收費停車場

        身心障礙者優惠停車查核作業規定(汽車)

951221修訂

9611實施

 

一、為身心障礙者便於臺北市從事各項活動之停車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於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優惠,惟囿於公共停車資源有限及基於使用者付費暨權利與義務之對等原則須查核相關證件,以杜絕冒用偽造之情事,特定本查核作業規定。

二、適用地點:臺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轄管之路邊(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不含限時專用停車位及裝卸貨專用停車位)、路外(含立體、地下、橋下、平面)停車場一般收費停車格位、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車輛,辦理優惠停車之查核程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身心障礙者接獲管理員巡場開立之補繳費通知單時,應於補繳費通知單記載之補繳期限內,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須同1人)正本,洽本處24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銷單手續。另身心障礙者本人為公司負責人駕駛公司車輛,須檢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俾供查核是否為負責人本人。 

(二)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外(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停車場時,依一般車輛進場程序按鈕取票進場,出場時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須同1人)正本至該場管理室辦理優惠停車手續,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予以停車當次(含跨日停車)前4小時免費,以後半價收費,同ㄧ停車場每日限優惠1次,超過1次以上者應依停車時數半價收費。

(三)身心障礙者將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路外計次收費停車場(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身心障礙者本人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持經身心障礙者簽章之專用車牌照片)、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須同1人)正本,洽本處停車場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依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

(四)身心障礙者車籍登記為其本人所有之車輛,且自行駕駛車輛者,可憑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車牌簽章照片)、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4證須同1人)正本,申辦半價優惠月票,且同ㄧ停車場每人限申辦ㄧ張月票。(本處提供身心障礙者提早2日至各路外停車場購買半價優惠月票,例如:原訂每月25日開始出售停車場之月票,身心障礙者可於23日起可向各停車場申購,免除身心障礙者排隊購買月票之困擾,且均可購得月票

(五)身心障礙者因證件不齊、不符者或證件超過有效期限,不予優惠;並應依規定補繳停車費。(如逾繳費期限者,依規定進行催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催繳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如逾催繳通知單期限者,依規定進行追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追繳通知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繳納300元罰款。)

(六)以開計程車為業之身心障礙者(以本人所有之個人計程車、自備車輛靠行車為限)辦理優惠停車手續時,須本人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正本(含自備車輛靠行相關證明文件),得以辦理優惠停車。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他人車輛時,辦理優惠停車之查核程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身心障礙者接獲管理員巡場開立之補繳費通知單時,應於開單當日由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以上證件須同1人)及行車執照正本,洽本處24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銷單手續。

(二)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外(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停車場時,依一般車輛進場程序按鈕取票進場,出場時身心障礙者本人需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以上證件須同1人)及行車執照正本,至該場管理室辦理優惠停車手續,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予以停車當次前4小時免費,以後半價收費,同ㄧ停車場每日限優惠1次,停車超過1次以上者應依停車時數半價收費。

(三)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路外計次收費停車場(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身心障礙者本人需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親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以上證件須同1人)及行車執照正本,洽本處停車場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依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

(四)身心障礙者駕駛他人車輛於本處轄管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停車優惠僅以離場當日為限,當日以外之停車時間,應依停車時數繳費。(如逾繳費期限者,依規定進行催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催繳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如逾催繳通知單期限者,依規定進行追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追繳通知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繳納300元罰款。)

(五)身心障礙者駕駛之他人車輛,僅以自用車為限,營業車及非自然人所有之車輛不予優惠。

(六)同ㄧ戶籍內有2位以上身心障礙者(僅申請1張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其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上登記之姓名者,比照身心障礙者本人駕駛他人車輛時,辦理身心障礙停車優惠手續。

五、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駕駛車輛,由家屬或必要陪伴人載送身心障礙者本人時,辦理優惠停車之查核程序如下:

(一)載送身心障礙者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載送者接獲管理員巡場開立之補繳費通知單時,應於停車補繳費通知單開單日起3日內,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須搭載身心障礙者於車內)、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以上證件須同1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洽本處24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銷單手續。

(二)載送身心障礙者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外(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停車場時,依一般車輛進場程序按鈕取票進場,出場時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須搭載身心障礙者於車內),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以上證件須同1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至該場管理室辦理優惠停車手續,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予以停車當次前4小時免費,以後半價收費,同ㄧ停車場每日限優惠1次,超過1次以上者應依停車時數半價收費。

(三)載送身心障礙者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路外計次收費停車場(立體、地下、24小時收費之平面),載送者應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須搭載身心障礙者於車內),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以上證件須同1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洽該停車場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依停車場費率半價收費。

(四)載送身心障礙者車輛有下列情形者,除憑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外,增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正本,得辦理停車優惠或購買半價優惠月票。

    1.個人計程車或自備車輛靠行者,且車輛所有人與身心障礙者為同ㄧ戶籍內之家屬。

    2.同ㄧ戶籍內有2位以上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與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不同1人)。

(五)載送身心障礙者辦理停車優惠時,因就醫無法將身心障礙者載至停車場當場確認之特殊情形,除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以上證件須同1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外,應出示與繳費通知單同ㄧ行政區之就醫證明(如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證明、復健醫療卡等)經現場管理人員確認無誤,得依本規定辦理停車優惠。

(六)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駕車須由家屬載送,可憑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同ㄧ戶籍內親屬之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與戶口名簿申辦1張身心障礙者半價優惠月票,且同ㄧ停車場每人限申辦1張月票身心障礙者半價月票限設籍臺北縣及臺北市居民且與身心障礙者同1戶籍之家屬。(本處提供身心障礙者提早2日至各路外停車場購買半價優惠月票,例如:原訂每月25日開始出售停車場之月票,身心障礙者於23日起可向各停車場申購,免除身心障礙者排隊購買月票之困擾,且均可購得月票,惟依據載送身心障礙者旅次得享有停車優惠之精神,購買優惠月票時身心障礙者須到場認定優惠資格

(七)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駕駛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應於停車補繳費通知單開單日起3日內,駕駛與行車執照相同之車輛(須搭載身心障礙者於車內)、持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專用車牌)、身心障礙手冊(以上證件須同1人)、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正本,洽本處24小時開放之公有收費停車場或路邊收費管理員,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免費停車銷單手續。(如逾繳費期限者,依規定進行催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催繳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如逾催繳通知單期限者,依規定進行追繳,身心障礙者需支付追繳通知單上載明之停車費金額與催繳工本費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繳納300元罰款。)

(八)載送身心障礙者之車輛,非自然人所有之車輛不予優惠,但符合本點第(四)款第1目者除外。 

六、夫妻均為身心障礙者且雙方均有駕駛執照,駕駛車輛為夫妻一方所有時,辦理優惠停車手續時須提供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手冊、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正本,所持之行車執照非一方所有時,必須再出示另一方之身心障礙手冊及夫妻證明文件,經收費管理員查核無誤後,得辦理優惠停車手續。 

七、臺北市監理處登記在案之特製車輛(小車共1,026部),將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正本及行車執照影本置放擋風玻璃前明顯處,經本處管理員核對符合資格者,不開立繳費通知單。

八、懸掛身心障礙專用車牌車輛停放於本處轄管之路邊計時、路邊計次、PDA開單

之平面及橋下(均含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停車場,本處不開立繳費通知單。

九、依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辦理優惠停車手續時,須自行填寫申請表(如有不便時可請管理員代填),並請索取收執聯,且保留3個月以為憑據。如以郵寄方式辦理,本處不予受理。

十、本規定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六點所規範以11車為限,其餘車輛停車應依規定繳費。

十一、身心障礙者不得將證件借予他人使用,如發現確有借與他人冒用之情事,須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13規定通知社政主管機關註銷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並於3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核發。且依規定繳交停車費。

十二、本查核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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